河池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规定
河池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规定
院教学〔2008〕38号
一、立项宗旨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调动全校师生参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以促进全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
二、立项原则
1.结合学校和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具有前瞻性。
2.对学校教学改革、课程研究与改革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3.能带动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4.所立项目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尽量与国家、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和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的要求相接轨。
三、立项范围
1.高等教育发展与人才培养战略研究
2.专业改造与专业建设研究
3.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研究
4.实践教学改革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5.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研究
6.教学管理与教学基本建设研究
7.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8.其他与教育教学改革有关的研究
四、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1.教改项目的申请与审批在每年的10月份集中受理。
2.申请教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
3.申请项目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河池学院教改项目申请书》,根据项目申请需要提交必备的附件材料(如前期发表的论文和原著的复印件或出版协议、其它证明材料等)。
4.《河池学院教改项目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系(院、部)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学院将组织教学改革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下文公布。
5.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到2项及2项以上各级教改课题,但尚未结题的教师,在申请新的教改立项时,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一项新的课题。
6.项目到期未能结题或申请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课题组成员不能申请新的教改课题。
7.教师参加校内教改在研项目,不得超过3项。
五、项目的中期检查
1.教务处将于每年的5月份对立项教改项目进行集中检查。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在此段时间提交《河池学院教改项目中期检查表》及已完成教改论文或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中期检查表先由课题组所在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经教务处核查,写出检查意见。
2.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的中期目标是否按计划如期实现;项目组成员是否各负其责积极开展研究工作;下一阶段研究工作计划是否可行。
3.在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教改项目,教务处报请学院教学改革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中止或撤销其研究项目:
(1)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2)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六、项目的结题验收
1.教改项目研究一般要求在2年内完成,各项目的结题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集中受理。
2.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河池学院教改项目结题申请书》,把结题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稿交给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由系(院、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结题项目完成情况认真评价,签署审核意见后,由系秘书将纸质文稿和电子文档一并交到教学科。
3.教务处对教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报请学院教学改革项目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结题申请作出同意结题、不同意结题并进行整改或撤销该项目的决定。
4.教改项目结题的评价标准主要是:项目成果必须占申报计划的80%以上;项目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资料、得出的研究结论必须科学准确;项目研究经费使用合理。
5.所有教改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至少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河池学院教改项目延期结题申请书》,详细说明不能按期结题的缘由。申请书必须由所在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送教务处核实批准,方能延期结题。延长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6.到期未能结题而又没有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的;提出延期申请,学校没有批准的;或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报请学院教学改革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示。
7.已申请参加教改项目结题,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课题组申请在一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
8.对于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教务处将优先推荐其参加校级、自治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9.教改项目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如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0.教改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论文、著作等项目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署名河池学院,每项成果只能使用(登记)一次。
七、项目的经费管理
1.河池学院教改项目学院给予一定金额资助。
2.教改项目经费在财务处单设帐户,实行按项立户,为项目负责人发放《河池学院教改项目经费本》。今后报销以《河池学院教改项目经费本》为基本依据。
3.教改项目经费本丢失,应立即到院财务处挂失。经确认无人挪用时,方可补发经费本。
4.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外出时,由项目组成员集体协商后,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5.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占预期研究成果的比例扣除后,其余额予以退还。
6.被中止、被撤销的教改项目,由财务处冻结其剩余经费,并追回已使用经费。
八、其 它
1.本规定有关内容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有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3.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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