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文件 > 学院文件 > 正文

河池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  来源: 浏览:次  2018-06-12

河池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院教学[2010]1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实现本科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行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是考核、评价教学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所指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以及作业批改、教学辅导等本科教学工作环节。

二、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实行课程主讲制。主讲教师资格是指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新进教师,必须在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否则予以解聘教师岗位。

第四条青年助教需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开课

1、配备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成绩合格。担任过辅导、答疑、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课、指导实习等教学辅助工作一轮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并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考核。

3、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认真撰写教案;熟练掌握课程的内容及重点、难点;合理选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针对课程内容及授课对象制定出教学日历并交教研室审定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 新进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试讲。教师开新课,其教学大纲需经教研室认同,并经本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教学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2.未取得高校教师职务资格者。

3.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改进者。

4.教学考核不合格(D级)者。

第八条 由于师资不足或教学需要聘请非教师系列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经有关教学系(院、部)考核,主管教学的系领导签字,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方可安排教学。

第九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系(院、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由业务归属所在系(院、部)派出跨系上课的老师,期中教学检查(含教学进度表、教案撰写、作业布置、学生教学意见反馈、考勤等)由任课系(院、部)完成,并告知教师本人及业务归属单位,跨系上课老师的年终考核由业务归属所在系(院、部)负责。

三、理论教学

(一)备课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开课前都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未制定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认真备课、撰写教案、组织教学、选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它教学资料,理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教案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疑点和解决方法;课堂教学环节的大致安排;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作业和课外学习指导;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教师必须持教案上课。

第十二条 教师备课所采用的教材,必须选用优秀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版教材。自编教材应注意其内容体系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实用性,经教研室集体协商、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可,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能选用。教师在备课中要收集与教材相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编写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在教学中促进学生知识的巩固和掌握。

(二)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侧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和思维方法;运用恰当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促进学生智力发展,能力的提高,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学科前沿知识;避免出现知识性或科学性错误;课堂语言做到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图示正确。

第十四条 在课堂教学中,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上课不得接打电话或收发短信;做到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需经系(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并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审核,系(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各课程教学进度必须于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如需要重新调整教学进度,需报教务处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推行课堂教学观摩制度。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作用,帮助指导其他教师,尤其是促进年轻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确保课堂教学质量。课堂教学观摩制度由系(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观摩活动记录。

第十七条 在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应用,支持、鼓励教师申请教学软件类教改项目,对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进行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系(院、部)和教师开展双语教学。

第十八条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鼓励学生提出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正确的课程学习态度,掌握有效的课堂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考勤记录。

(三)布置、批改作业

第二十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辅助性教学环节。每门课程要紧密结合教学目的、要求,精选课外作业题。题型多样,难度适当。作业的内容既要紧密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仔细。对学生做错的题,要指出错误所在,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教师不能对学生作业只批不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是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

第二十三条系(院、部)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本教研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四)课外指导

第二十四条 课外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具有个性的良好学习习惯,主要内容是: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较高效率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活动、创新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定时下班进行个别辅导、答疑。对学生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辅导。辅导教师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积极引导学生认真进行研究思考,让学生掌握探究式学习方法。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参考书和文献资料,布置思考题、习题和其他作业,促进学生多读、多写、多练。教研室或课程组负责人要了解学生课外学习情况,检查本室(组)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围绕课程学习而组织的课外兴趣小组或科研小组,任课教师要热情给予关心和指导。

(五)考查、考试命题与学生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一般情况下,考查课程随堂进行,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期考试。一门课程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70%,平时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学生考勤以及段考等记录为评分依据。

第三十条 命题要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第三十一条 考试应命制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内容重复率不超过20%,经系(院、部)教研室主任审核,再由教师所在系(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并由教务部门随机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使用。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录成绩,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记录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教师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在考试后三天内评完试卷,并及时将学生的试卷交系(院)存档备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单(纸质或电子文档)交系(院)存档,另一份交教务处存档。成绩单一经上交,除任课教师外,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如确需更改成绩,任课教师则需要填写《更改成绩申请表》,经系(院、部)领导及教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学生成绩,并在成绩单上签名。学生如有查询成绩的要求,则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下班辅导,并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

第三十四条 系(院、部)要及时上报补考名单,并通知补考学生做好补考准备,补考的评分不得降低要求,补考没有平时成绩,卷面成绩达60或60以上的均评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四、实践教学

(一)实验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课教师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实验课分基础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第三十六条 实验课程要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老师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学时、内容和要求,如需改动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实验开出率达到大纲要求的90%以上。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前,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药品的准备工作,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要严格规范,在上课前让每个学生都了解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过程。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规范实验操作,仔细批改实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的考核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的重要手段。主要考核:理论应用能力、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的准确度等。

(二)实习

第三十九条 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教学环节,对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现状,增强实践能力,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系(院、部)要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实习(实践)大纲,明确要求,实习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实践)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实践)教学大纲由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各系(院、部)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全过程实习指导。实习指导教师要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准备、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

五、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初次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要在有经验的教师帮助下进行。

一般情况下,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选题数,原则上不应超过4个,学生总人数不应超过10人。几个学生共同做一课题时,必须分工明确,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足够分量的独立完成部分,并基本参与该论文(设计)课题的整个实践过程。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制定课题任务书,提出论文应达到的目的与要求;介绍有关的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制订论文大纲或设计计划;检查督促学生完成的进度和质量,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指导毕业论文修改、审阅及定稿;组织答辩或交流,评定论文成绩。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有50%以上的选题是在实验室、工程实践或社会实践中完成。

六、教学改革

第四十四条教师在教学的同时必须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深化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管理。如加强教学手段与方法及教材建设的改革,调整和整合课程设置,,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等。

第四十五条教师要积极申报校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等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组建教学团队,充分利用教研室的集体科研力量,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式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使教学质量得到稳步和持续提升。

七、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教学工作量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所付出的劳动总量,包括备课、课堂讲授、批改作业、课后辅导、答疑、命题、评卷、实习、实训、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讲座(含学术讲座)等。教师必需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八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要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系(院、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要科学、认真、公正、慎重,考核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能轻率地认定是非优劣。尤其是各系(院、部)的教研室要充分发挥对教师教学考核的管理职能,做到平时经常性听课考核,期中、期末例行性考核相互结合的教学考核管理制度,并对考核记录做好归档管理,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导师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系(院、部)推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在教风、学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学系(院、部),学校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河池学院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认定办法》中认定的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十二条 系(院、部)要在教务处的组织下加强平时的教学督查工作,认真督查教师上课、作业、实验实习及考试考查等工作环节,确保各环节正常进行。

第五十三条 系(院、部)要建立教师个人教学档案,把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作为晋升职称,发放奖酬金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全日制专科教学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系(院、部)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说明,但不得与本规范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