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
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
和创业能力培育,全面提高我区高等
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注重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精神,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育,全面提高我区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厅高教处。
附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育,全面提高我区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