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 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3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实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 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最低高考录取分数。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七条拟从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将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八条拟转入本校的要提供相关材料:转学申请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在校表现鉴定书等材料。以上材料报送教务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移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同意,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接收函。第九条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
校留存外,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本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6月
20日、12月1日至12月20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 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规转学的学生将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池学院学生转学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5〕7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与转学相关的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