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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浏览:次  2018-06-12

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

(院教学〔201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全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机构,成员由各教学系(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系(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各分委会由各系(院)自行组建,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做出撤销决定;

(三)处理和裁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二)审查本系(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表现,组织本系(院)相关学科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审核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成绩;

(三)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做出学院必要的说明;

(四)研究和处理本系(院)申请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授予或不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所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或者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且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

(六)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均为中等及其以上。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毕业前未被解除者。

第十一条 仅因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

(二)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60分;

(三)其它有突出业绩者。

第十二条仅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不授学位的,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四章 学位申请、授予和撤销

第十四条 申请期限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办理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审批,其申报材料必须分别在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提交。

第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河池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系(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系(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有关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系(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系(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后,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定;

(五)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毕业论文(设计)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或其评审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有权做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系(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学院核实后可开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届学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