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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浏览:次  2018-06-12

河 池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试行)

院政发〔2005〕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和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修业年限

第七条 普通本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普通专科(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缩短、延长修业期,提前完成学业的,最低修业年限不低于基本修业年限一年;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一倍(含休学)。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其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期注册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因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手续未能完成的,按学院规定申请缓交学费手续后可以注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对考核不合格者需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需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有关学生思想品德综合测评的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学院有关学生综合测评具体办法中关于体育方面的要求,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与重修、免听、免修等要求,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与其他高校达成的相关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被本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区内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的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自治区教育厅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需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不能申请续休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符合学院其他关于退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本节述及的处理不是一种处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校园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关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证校园安全和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以安全为前提,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者,学院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需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学院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需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和处分理由及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院有关学生申诉制度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