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文件 > 学院文件 > 正文

河池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作者:  来源: 浏览:次  2018-06-12

河池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院教学〔2009〕30号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及时的阶段性评价,构建科学、严谨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使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成为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

2.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改革和创新,从而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二、评价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在评价过程中,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特点,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学现状。

2.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教学相长的原则

不同的评价者在教学过程中所处位置不同,接触事物的层次和角度不同,对问题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在评价中必须考虑到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综合评价,以得到全面、综合的评价结果,从而有效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复杂过程,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有些是定性指标,有些是定量指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评价对象

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对象是该学年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未满试用期的教师和外出脱产进修教师暂不参加评教)

四、评价组织

学院成立院、系二级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价工作,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五、评价体系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由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同行评价和专家评价四部分组成。以院级教学督查及院、系领导随机听课、学生信息员采集信息为补充。

1.教师自评

教师是课程质量的主要保障者,教师可根据自身教学状况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反思。

2.学生评教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直接对象,他们的学习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且学生人数众多,具有广泛性、集中性等特点,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信息来源。

3.同行评价

本系(院、部)教师根据平时听课情况,评价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上课情况、教学技巧、课程研究与改革、授课效果等。

4.专家评价

学院教学督查组、学校领导以及系(院、部)领导,采取集中听课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教师上课情况进行评价。

六、评价内容

由于评价主体的不同,评价内容各有侧重。

教师自评:侧重对教学工作规范执行情况、教学纪律、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学生评价:侧重从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和对学生的关注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同行评价:侧重从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师的知识水平与教学研究几个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实验课程和术科课程因课程的特殊性,则侧重对指导能力、课程的组织能力、课程内容的安排、学生学习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专家评价:专家(由院、系领导和督查组组成)评价不参与综合评分,若教师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和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由专家采用复听等形式,侧重从教师的角度、学生的角度、教师授课基本技能等角度进行评课,并听取师生意见,对教师的上课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表。

七、评价方法

1.任务分工

各教学系(院、部)具体负责组织教师自评和学生、同行评价,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系(院、部)的评教工作进行协调与指导。

2.信息采集

(1)每学年度末各教学系(院、部)组织对本单位该学年度任课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具体时间由各教学系(院、部)确定。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学班为单位,由各系(院、部)评教工作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客观地对教师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2)教师通过相互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每次听课结果均需记录对该课程的评价意见,并作为对教师课程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3)专家评价可采取集中听课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4)学院公共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之学生评价部分的组织评价仍以教学班为单位,由所任课程的教学系(院、部)组织。所任课程教学系(院、部)最终将学生评价结果返回授课教师所在系(院、部),由系(院、部)汇总评价结果报教务处。

(5)对承担多门交叉课程(专业课程与公共课程的交叉,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课程交叉)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公共课程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采取相同的办法处理。

八、评价指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开展教师教学评价的基本依据。根据评价内容的重要程度和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对评价指标赋予不同的权值(详见附表)。

九、评价等级的确定

1.评价权重

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的权重比例为2: 4: 4

2.数据处理

(1)常规课程教学评价各评价主体的评价信息,由教学系(院、部)根据其权重,按照平均90—100分为优秀、80—89.9为良好、70—79.9为中等、60—69.9为合格,59.9以下为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分,最终评价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

(2)逐步实现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网上评价。采取网上评价方式,其评价信息、数据归类由系统根据设定好的权重比例进行数据处理,经复核后将每一位教师的综合评价结果通知各系(院、部),由各系(院、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并通知教师本人,教务处存储所有资料接受咨询。

(3)凡是发生教学事故者,则当年度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为优秀,且评价等级下降一个等次。

十、纪律保证

1.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评价要求布置教学评价工作,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纪律,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

2.对原始评价资料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3.对违反评价纪律营私舞弊的行为和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杜绝严重失实的评价。

十一、评价结果的反馈、处理与申诉

1.教务处在第二学年开学时将教师最终的评价结果反馈教学系(院、部)。

2.评价结果一经审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教师如对学生评价结果有异议,有权核查评价表,如为计算错误应予以修正。如对评定等级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委派教务处或督查组进行调查,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可建议确定等级单位进行复查并予以修正。

3.对每学年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作为评选各类先进教师的必备条件;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如诊断结果与评价单位意见一致,学校将对其进行告诫和帮助,若连续两年评价均为不合格,则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

4.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是教师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优、干部聘任的基本依据,凡符合参评对象范围的教师必须接受教学系(院、部)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5.凡是晋升职称的教师,其最近一次评教成绩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

6.各系(院、部)对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优秀的老师,必须张榜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反映,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听课、调查和处理。

十二、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